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的相關規定以及《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文件要求,經綜合考慮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一條 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本規劃的制定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關利潤分配的相關條款。公司積極實施連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是在綜合分析企業經營發展實際、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所處行業特點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東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基礎上做出的安排。
第三條 未來三年(2017年--2019年)股東回報規劃
(一)公司利潤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狀況和有關條件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二)未來三年內,公司積極采取現金分紅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和本規劃有關規定和條件,同時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的情況下,原則上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連續三個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三)未來三年,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四)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紅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機制
1、公司董事會根據既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制定利潤分配方案的過程中,須與獨立董事充分討論,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方案,獨立董事應當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
2、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和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現金分紅條件但不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或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年報全文中披露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配低于規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現金分配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4、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變更。如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公司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利潤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對利潤分配政策的修改發表獨立意見。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股東大會審議時應提供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五條 附則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及實施,修訂時亦同。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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